| 记得是七八月的时候,在电视里看了一个新闻
一个老太婆下车的时候被撞,一个青年去扶了她,等老太被青年送到医院去后,老太婆的儿子赶来,然后老太婆一口咬定,撞了她的就是那个青年,还上了法院去告青年。当时有个在场的大叔曾出庭作证说明青年是助人而不是害人。
当时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,就已经感到非常气愤了
这都是一个怎么样的社会啊
救人的却被狗反咬一口?
那这样一来,还有谁再敢在他人危急的时候去帮上一把?既然与己无关,那他人死活又有什么关系。
然后今天看报纸,看到法院的宣判下来,居然最后的结果说是“判决小伙赔偿老太各项损失45876.36元”!!
天啊!
这个社会还有没有真正的正理真正的法律啊!!!
我不知道在宣判的时候那个法官是怎么想的,但我很清楚得记得,在当时记者采访小伙的时候,小伙无意间说过这么一段话——他说,他曾听到被撞的老太婆的儿子和来做笔录的警察说过他们是同行,而之后,小伙子最开始做的笔录材料却不见了!!!
这里面难道没有猫腻嘛?
也不去说政治书上所谓的“暴力机关”的问题,光就事论事来说,这样的宣判就合理嘛?
法官断案的根据究竟在哪里?
这桩在任何人看来都太过于匪夷所思的案件,他就这么轻易下了定论?他究竟是依据了什么?
客观?
是主观吧?
是许多不能说的主观吧!
既然,在这样的一个和谐社会下,救人是这样的代价,那么很好,很和谐,以后,路边即使有人快死了,也没什么同情的必要了,毕竟,谁知道躺在路边的,是不是一只疯狗啊。 |